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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陈镇招商引资投资政策
发布于:2005-1-11 15:30
一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
    1、落户区内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(含300万美元)且按期到位的,从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“二免三减半”政策年度起,第3至第5年享受企业所缴所得税留成100%,第6至第10年享受50%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2、落户区内外商投资其他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(含300万美元)且按期到位的,从享受“二免三减半”年度起,第3至第5年享受企业所缴所得税留成100%、第6至第8年享受50%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3、外商投资区外的各类重大项目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(含1000万美元)且按期到位的,在土地规划可调整的前提下合理选址,并按照区内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4、外商投资能源、交通、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投资市政公用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(含300万美元)且按期到位的,参照区内国家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,同时免收城建配套费。
    5、外商投资农业项目(包括农、林、牧、渔业)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,从享受“二免三减半”年度起,第3至第5年享受企业所缴所得税留成100%,第6至第10年50%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6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。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(按注册资本增加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重计算),参照本意见同类项目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。
二、市外内资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
    1、吸引和鼓励市外内资来我市投资兴业。市外内资投资区内新办独资企业(合资企业按市外内资所占股份按比例计算享受相应档次的政策,下同)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500-1000万元、1000-3000万元、3000万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,从开业年度起,分别享受企业所缴所得税留成5年内80%、5年内100%和前5年100%、后5年50%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2、市外内资投资区外新办独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在1000-3000万元、3000-5000万元、5000万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,从开业年度起,分别享受企业所缴所得税留成5年内80%、5年内100%和前5年100%、后5年50%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3、市外内资投资农业独资项目(包括农、林、牧、渔业)和农产品加工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,享受企业所缴所得税留成前5年100%、后5年50%的财政补助(市内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)。
    4、鼓励市外内资企业追加投资,扩大生产。其追加投资部分所产生的所得税(按追加投资的固定资产占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计算),参照本意见同类项目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。
    5、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。民营企业利用原有场所、厂房、设备与外商合资合作,引进《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项目、高新产业化项目及适合我市产业链发展的优质项目(不含房地产和融资类项目),实到外资50 -200万美元、200-500万美元、500-1000万美元、1000万美元以上的(引进市外内资按外汇汇率折算),给予引进外资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每1万美元70元、80元、90元、100元的奖励,奖励资金按年度实到外资计算兑现。
    6、鼓励发展加工贸易。外贸企业加工贸易占65%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:当年加工贸易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50%的奖励1万元;6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40%的奖励2万元;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%的奖励5万元;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5%的奖励8万元;6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%的奖励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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